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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应如何结算折价补偿款

发布时间:202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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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应如何结算折价补偿款


通常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质量合格)或已施工部分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才有受益。相应地,承包人才能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如果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说明该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发包人即便接收了该建设工程也无法加以利用。

如果该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是由于承包人原因所致,此时,如果还要发包人为一个不能使用的建设工程向承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对发包人而言有失公平。对此,《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对该工程进行修复,如果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也可以反诉承包人因修复建设工程导致的工期延误损失。如果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的,不予支持。

如果承包人拒绝修复,发包人可以另找他人修复该建设工程达到验收合格。相应地,发包人可反诉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另外,即便发包人另找人修复该建设工程最终经验收仍不合格,承包人不能主张折价补偿款,发包人仍可反诉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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