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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榆阳区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大数据报告

发布时间:2018-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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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为了解榆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观点和审理思路,提升法律同仁办理建设工程案件的能力。陕西知能律师事务所以公开的裁判文书为样本,采集2013--2017年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190件,对上述案件进行归纳、分析、总结。

检索式:

1、年份:(2013-2017)

2、数据来源:Alpha数据库

3、地域: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5、检索时间:2018年4月15日

第一部分 案件类型分布情况

一、按案由分布

 

根据统计数据,榆阳区人民法院共审结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190件。其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118件,占比62%,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11件,占比6%,装饰装修合同纠纷32件,占比17%。

二、按年度分布

 

根据统计数据,榆阳区人民法院共审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118件。其中2013 年4件、2014年11件、2015年21件,2016年62件、2017年21件(部分案件未审结,未上网),近几年呈倍数增长趋势。

三、按反诉情况

 

根据统计数据,榆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反诉案件有4件,占比6%;未反诉案件68件,占比94%。

 

根据统计数据,榆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反诉案件主要反诉事项有工程逾期竣工的违约金、工程质量问题赔偿损失、利息及交付工程竣工资料。

 

根据统计数据,榆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反诉案件胜诉率非常低,关于违约金、赔偿损失、利息等反诉均败诉,交付工程竣工资料仅有1件反诉成功。

四、按举证情况

 

根据统计数据,榆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积极举证的有40件,涉及多个被告的案件部分被告举证部分被告不举证的有4件,被告全部不举证的28件。建设工程案件相对复杂,作为被告应当积极行使举证权利,提交证据。

 

 

根据统计数据,榆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部分被告举证部分被告不举证的4件案件中胜败各有2件;而被告完全不举证的28件案件,败诉达25件之多。说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被告举证的必要性,若不积极行使举证权利,败诉率达到90%。

五、按律师代理情况

 

根据统计数据,榆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聘请律师代理率59.72%,被告聘请律师代理率15.28%。建设工程案件相对复杂,专业性强,应注重专业人员参与案件的必要性,积极维护自身权利。

 

根据统计数据,榆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聘请律师代理案件胜诉率88.37%,未聘请律师案件胜诉率79.3%,胜诉率高出近10个百分点。

 

根据统计数据,榆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聘请律师代理案件胜诉率36.36%,未聘请律师案件胜诉率15.91%。胜诉率高出16个百分点。而未聘请律师的案件败诉率高达84.09%,

六、按审理情况

 

 

根据统计数据,榆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58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14件。对争议不大的建设工程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节约司法资源,效率较高。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大部分比较复杂,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公正裁判,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

 

 

 

根据统计数据,榆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的57件,部分被告未到庭的10件,缺席审理的5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相对复杂,为更好的维护自身权利,应当到庭积极应诉,缺席将导致不利的诉讼后果。

七、按裁判结果情况

 

根据统计数据,榆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判决部分:支持全部诉讼请求的32件,占比44.44%;判决支持部分诉讼请求的32件,占比40.28%,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11件,占比15.28%。

 

根据统计数据,榆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中,裁定部分:撤回起诉37件,占比78.72%,占比最高,其次是按撤诉处理5件,占比10.64%。说明榆阳区人民法院对争议不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调解率比较高。

八、按争议焦点情况

 

根据统计数据,榆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所涉争议焦点主要有8个,集中在工程价款上。对于合同的价格形式、计价方式、价款结算应当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防止因约定不明导致价款纠纷,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根据统计数据,榆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法院判决无效的有9件,其中全部以为取得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判决无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四种导致合同无效情形,法院均未适用。

 

 

根据统计数据,榆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未涉及工程鉴定案件63件,占比87.5%;涉及工程鉴定案件9件,占比12.5%。

 

 

根据统计数据,榆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鉴定主要有工程质量、修复费用、工程造价、工程量。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价款应当约定明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涉及工程造价鉴定。一旦启动鉴定,不仅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同时诉讼时间较长,不利于争议解决。

 

根据统计数据,榆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利息请求的共有22件。其中,涉及工程款利息16件,逾期利息3件,欠款利息1件,有2件利息请求被驳回。

 

根据统计数据,榆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对于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涉及16件。按照建设工程司法解释规定利息起算时间有3种情形,16件案件中,“交付之日”起算利息并未涉及,主要集中在后两种。

九、按引用法律分布

 

 

根据统计数据,榆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七条以及《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第四条引用最多,对于该部分条文应当深入理解和适用。


 

根据统计数据,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中,《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引用最多。

第二部分 裁判要旨及法律问题

索引:

《1》、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个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参照合同结算工程款。

《3》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权,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4》工程监理单位就监理费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应否支持。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能否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一)

【裁判要旨】

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个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案例引用】

(2016)陕0802民初8269号,原告房某诉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房某与陕西某建设集团某水库防渗一期工程项目部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二)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参照合同结算工程款。

【案例引用】

(2016)陕0802民初141号,原告曹某诉被告白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承包人为取得建筑施工资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之规定,原、被告之间形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同,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三)

【裁判要旨】

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权,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案例引用】

(2016)陕0802民初6488号,原告张某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第四条“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之规定。本案中,原告承包被告的工程所涉及的工程款人民币14万元及涉案工程的竣工时间为2016年3月1日,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提起诉讼在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期间内,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四)

【裁判要旨】

工程监理单位就监理费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应否支持。

【案例引用】

(2016)陕0802民初6498号,原告榆林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第三条“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原告为被告所涉工程的监理,被告拖欠原告监理费人民币182800元系工作人员报酬范围,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提起诉讼在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期间内,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

【 不同观点】

〖案号〗(2016)浙0303民初3691号

〖名称〗 原告青州广大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龙湾分公司与被告力金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系《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的法定权利,监理合同并不属于《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范畴,且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监理合同中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原告作为监理人,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观点争议】

1、支持:

从《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来看,勘察、设计、监理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范畴,作为承包人的勘察方、设计方也是建设工程的参与者,应当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不支持:

法院不支持的理由为建设工程为施工方通过购买材料、工程施工等,最终将劳动成果物化为建筑物的行为。从这一角度分析,只有施工方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勘察、设计、监理并不享有。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他字第1号答复》明确了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五)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能否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案例引用】

(2016)陕0802民初8160号,原告胡某与被告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某公司作为发包人将被告的某星城的部分工程承包于原告胡某,原告所涉工程于2016年3月1日竣工交付。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砖材料款共计人民币57000元,被告无异议。而被告不能按时支付原告砖材料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付款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原告砖材料款人民币57000元的诉讼请求有必要的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原告诉请原告对被告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经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第三条“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原告各项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编者观点】

    1、本案属于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权,法院在本案中未对合同效力问题、实际施工人身份问题进行认定。

2、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条之规定,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该条文明确了,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享有工程价款请求权。既然认可了合同无效,工程价款请求权,则应当保证该请求权能够实现。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则是保证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够实现的手段。

3、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仍应以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若工程质量不合格,则丧失此权利。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