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为了解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件的裁判观点和审理思路,提升法律同仁办理建设工程案件的能力。陕西知能律师事务所以公开的裁判文书为样本,采集2013--2017年陕西省榆林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157件,对上述案件进行归纳、分析、总结。
检索式:
1、年份:(2013-2017)
2、数据来源:Alpha数据库
3、地域:陕西省榆林市
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5、检索时间:2018年4月4日
第一部分 案件类型分布情况
一、按案由分布
根据统计数据,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案件157件。其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95件,占比61%,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16件,占比10%,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15件,占比10%,装饰装修合同纠纷11件,占比7%。
二、按年度分布
根据统计数据,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件95件。其中2013 年6件、2014年12件、2015年15件,2016年30件、2017年32件,近几年呈明显快速增长趋势。
三、按地区分布
根据统计数据,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件95件,分别为榆阳区、府谷县、神木市、定边县、靖边县等十个基层法院上诉的二审案件。案件主要集中在府谷县、神木市、榆阳区,共计65件,占榆林地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件68.4%。
四、按争议事项分布
根据统计数据,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中,所涉争议事项主要有12个,主要集中在工程价款上。对于合同的价格形式、计价方式、价款结算应当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防止因约定不明导致价款纠纷,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借用/挂靠资质引发的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案件为数不少,应当引起重视。
五、按律师代理情况分布
根据统计数据,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中,上诉人聘请律师比例为67%,被上诉聘请律师比例为44%。
六、按裁判结果分布
根据统计数据,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中,判决部分撤销原判改判占比55%高于维持原判占比45%。虽然二审维持率低于改判率,但一审判决重要性不能忽视,依然要重视一审判决。
根据统计数据,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中,裁定部分发回重审占比41%最高,其次是维持原裁定占比30%,撤回上诉占比18%,指定管辖占比8%。除维持原裁定之外,其他处理结果占到70%。相比较而言二审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七、按引用实体法律分布
根据统计数据,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中,《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引用最多,对于该部分条文应当深入理解和适用。
八、按引用程序法律分布
根据统计数据,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中,《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引用最多,二审中审查一审裁判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问题。二审法院根据审理作出裁判,应当重视一审审理程序。
八、按工程鉴定分布
根据统计数据,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中,未涉及工程鉴定案件占比61%,涉及工程鉴定案件占比39%,其中鉴定主要集中在工程造价鉴定部分。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价款应当约定明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涉及工程造价鉴定。一旦启动鉴定,不仅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同时诉讼时间较长,不利于争议解决。
第二部分 裁判要旨及法律问题
(一)
【裁判要旨】
没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承包人承包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案例引用】
(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485号,上诉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胡某某、佘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第四项目部与胡某某、佘某某签订合同将其承包某某县交通局的工程部分承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胡某某、佘某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二)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参照合同结算工程款。
【案例引用】
(2017)陕08民终271号,上诉人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杜建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本案所涉承包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上诉人投入使用,被上诉人作为承包人有权主张工程价款。故上诉人某某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持合同无效后,应当返还其已经支付的工程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三)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有效,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合格,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案例引用】
(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150号,上诉人某甲公司与上诉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对涉案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部分需进行加固补强无需置疑,……该部分费用应由某乙负担。鉴定单位的鉴定意见为涉案工程部分存在质量问题需加固补强,加固补强费用为300.966万元。……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保证工程质量合格系施工方的基本义务,因某乙所施工程部分存在质量问题,对该部分质量问题产生的加固补强损失费用应在某甲支付给某乙的工程款中核减。……”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价款中包含规费应当予以支持。
【案例引用】
(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337号,上诉人某有限责任公司、张某因与原审第三人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因上诉人张某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曾交纳过劳保统筹基金等规费,且因其无施工资质,其作为自然人施工而要求得到施工企业才会产生的规费没有依据,故规费不属某公司应付的工程款。经计算,规费共计为706623.01元,应在鉴定报告的总工程款中核减。施工企业应向国家缴纳税金。……”
【 最高院观点】
〖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1755号
〖名称〗盛国君、湖南日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南日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黎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盛国君作为实际施工人,在工程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可以取得其应得的工程款。本案工程款的确定是依据当事人申请,经人民法院委托,各方当事人质证后得出的结论,程序合法,内容合理。日兴公司称本案存在应当收缴的非法所得,没有事实依据。其称利润应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以及称工程款中不包括企业管理费、利润、工程安全防护及文明措施费、规费、工伤保险、税金等费用的主张,均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编者观点】
我们倾向于最高院观点,理由如下: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3.16条规定: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而且该条款在规范中明确表示为强制性条文。即使该条款被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那么对于无效合同中的无效条款,仍然按照《解释》第二条规定参照有效计算。
(五)
【裁判要旨】
当事人对支付工程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工程已经实际交付的,应从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次日起计算工程款利息。
【案例引用】
(2014)榆中民三终字第00876号,上诉人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项“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的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所做工程于2012年7月28日交付上诉人实际使用,上诉人应当向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