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为了解神木市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观点和审理思路,提升法律同仁办理建设工程案件的能力。陕西知能律师事务所以公开的裁判文书为样本,采集2013--2017年陕西省神木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112件,对上述案件进行归纳、分析、总结。
检索条件:
1、年份:(2013-2017)
2、数据来源:Alpha数据库
3、地域:陕西省神木市
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5、检索时间:2018年4月25日
第一部分 案件类型分布情况
一、按案由分布
根据统计数据,神木市人民法院共审结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112件。其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6件,占比41%,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19件,占比1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11件,占比10%。
二、按年度分布
根据统计数据,神木市人民法院共审结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112件。其中2013 年8件、2014年23件、2015年30件,2016年28件、2017年23件(部分案件未审结,未上网),近几年呈倍数增长趋势。
三、按反诉情况
根据统计数据,神木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反诉案件有3件,占比5%;未反诉案件56件,占比95%。
根据统计数据,神木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反诉案件主要反诉事项有工程款、利息、违约金。
根据统计数据,神木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反诉案件工程款及利息胜诉各半,而违约金反诉无胜诉案件。
四、按举证情况
根据统计数据,神木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积极举证的有21件,涉及多个被告的案件部分被告举证部分被告不举证的有8件,被告全部不举证的26件。建设工程案件相对复杂,作为被告应当积极行使举证权利,提交证据。
根据统计数据,神木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部分被告举证部分被告不举证的6件案件全部败诉;而被告完全不举证的28件案件,败诉达27件之多。说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被告举证的必要性,若不积极行使举证权利,无胜诉极低。
五、按律师代理情况
根据统计数据,神木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聘请律师代理率42.37%,被告聘请律师代理率22%。建设工程案件相对复杂,专业性强,应注重专业人员参与案件的必要性,积极维护自身权利。
根据统计数据,神木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聘请律师代理案件胜诉率23%,未聘请律师案件胜诉率13%。胜诉率高出10个百分点。
六、按审理情况
根据统计数据,神木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22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37件。对争议不大的建设工程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节约司法资源,效率较高。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大部分比较复杂,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公正裁判,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
根据统计数据,神木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的37件,部分被告未到庭的5件,缺席审理的17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相对复杂,为更好的维护自身权利,应当到庭积极应诉,缺席将导致不利的诉讼后果。
七、按裁判结果情况
根据统计数据,神木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判决部分:支持全部诉讼请求的34件,占比57.63%;判决支持部分诉讼请求的16件,占比27.12%,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9件,占比15.25%。
根据统计数据,神木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中,裁定部分:撤回起诉40件,占比占比最高,其次是驳回起诉4件,按撤诉处理4件。说明神木市人民法院对争议不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调解率比较高。
八、按争议焦点情况
根据统计数据,神木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所涉争议焦点主要有7个,集中在工程价款上。对于合同的价格形式、计价方式、价款结算应当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防止因约定不明导致价款纠纷,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根据统计数据,神木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法院判决无效的有5件,其中以为取得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判决无效的有4件;转包判决合同无效的有1件。建设工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四种导致合同无效情形,法院均未适用。
根据统计数据,神木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未涉及工程鉴定案件56件,涉及工程鉴定案件3件。
根据统计数据,神木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鉴定主要工程量、工程造价鉴定。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价款应当约定明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涉及工程造价鉴定。一旦启动鉴定,不仅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同时诉讼时间较长,不利于争议解决。
根据统计数据,神木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利息请求的共有21件。其中,涉及工程款利息18件,全部驳回。支持利息请求有3件。
根据统计数据,神木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对于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涉及3件。按照建设工程司法解释规定利息起算时间有3种情形,16件案件中,“交付之日”起算利息并未涉及,主要集中在后两种。
九、按引用法律分布
根据统计数据,神木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中,《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引用最多。
第二部分 裁判要旨及法律问题
索引:
因工程发生工程设计变更,引发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法院如何认定?
(1)工程设计变更是否可以推翻原合同约定的固定价,重新据实结算?
(2)工程设计变更部分如何计价?
因发包人原因工程未完工,发包人已经实际使用,对已完工程如何结算?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工,已完工程属于变更工程吗?
(2)已完工程如何计价?
(3)固定价未完工成如何结算?
【裁判要旨】
因工程发生工程变更,引发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法院如何认定?
【案例引用】
(2013)神民初字第00615号,原告陕西某建工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神木某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对工程价款明确约定,但因在原告同兴公司施工过程中存在设计变更,如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显失公平。……经鉴定,原告同兴公司承建工程总造价为2541593元,其中停工损失费为263835.65元,变更签证部分为1202251.1元……”。
【相关问题】
工程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变更,因工程变更发生价款结算纠纷案件非常多,就此探讨两个问题:
(1)工程设计变更是否可以推翻原合同约定的固定价,重新据实结算?
(2)工程设计变更部分如何计价?
第一个问题,当事人如果约定固定价,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实际工程量有所增减的情况下,可以在确认固定价的基础上,参照合同约定部分对增减的工程进行结算。不应当抛开原合同,对所有工程进行重新计价结算。
第二个问题,关于变更部分如何计价,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十六条规定,首先合同有约定按照合同约定计价;若双方在合同中未对变更部分计价进行约定,则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裁判要旨】
工程未完工,发包人已经实际使用,对已完工程如何结算?
【案例引用】
(2016)陕0821民初3760号,原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关于支付工程价款的问题。原告依合同将工程主体结构完工后,工程虽未竣工验收,但被告现已对该工程实际使用,根据建设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视为工程竣工验收完毕。被告应及时结算属于原告的工程款并予以支付。双方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对工程量进行了确认,但对该工程量的造价数额产生分歧。根据双方认可的工程量,依照被告申请,本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原告完工的工程量进行造价鉴定,得出的结论就应当认定为原告实际施工工程的最终造价,扣除已支付的工程款4320000元,尚应支付3119704元……”
【相关问题】
工程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发生中途停工,未完工程进行结算问题,对于已完工程如何结算,就此讨论两个问题: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工,已完工程属于变更工程吗?
(2)对已完工程如何计价?
第一个问题,若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固定价合同,该合同对工程内容、范围、质量、价款等进行约定,此价款包含了所有工程量。而因为发包人的原因承包人完成部分工程,剩余工程不论是否交由第三人完成,应当属于对工程内容和范围的变更,变更了工程量。
第二个问题,关于已完工程计价,首先应当看合同中是否对计价方式和计价标准有明确约定,如果有约定,按照约定。
【延伸阅读】
固定总价合同下未完工工程如何结算?
(1)北京市:《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经审查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
(2)重庆市:《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5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中当事人约定按固定价结算,或者总价包干,或者单价包干的,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范围完工后,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结算工程款。如果承包人中途退出,工程未完工,承包人主张按定额计算工程款,而发包人要求按定额计算工程款后比照包干价下浮一定比例的,应予支持。
(3)广东省:《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5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实行固定价,如建设工程尚未完工,当事人对已完工工程造价产生争议的,可将争议部分的工程造价委托鉴定,但应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为基础,根据已完工工程占合同约定施工范围的比例计算工程款。当事人一方主张以定额标准作为造价鉴定依据的,不予支持。
(4)突破固定价结算。建设工程整体工程分为各分部分项工程,其中部分工程没有利润甚至亏损,部分工程则有利润甚至利润丰厚。承包人承包基于工程整体利润率承包,并不考虑单项工程是否存在利润。若承包人完成了没有利润的工程,发包人将有利润的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则无疑对承包人是不利的。故,是否突破固定总价范围,要根据是否一方根本性违约,突破固定总价范围是否更有利于公平。
【本案分析】
本案,双方约定暂定价,则施工合同并非固定总价。双方对计价约定明确以定额计价,以实际工程量决算进行价款结算,涉及变更部分据实结算。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计价方式,并且双方对工程量已经认可。但双方对价款有争议,则依据双方认可的工程量按照定额标准进行造价鉴定。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