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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2018年第四季度建筑行业 大数据报告

发布时间:2019-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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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2018年第四季度建筑行业

大数据报告

 

制作:知能建设工程团队

作者:祁银辉、刘宁霞、胡彦青

单位:陕西知能律师事务所

电话:0912-6667396

 

概述 

为了解榆林市2018年第四季度建筑行业发展特点及趋势,给本地建筑企业从事建筑活动提供一定数据参考,同时也为提升从事建设工程法律服务同仁的专业性。陕西知能律师事务所以榆林市政府部门发布的2018年10-12月份的数据信息,进行统计、分析。

 

【检索条件】

数据来源:榆林市政府相关网站

检索日期:2019年1月15日

年份:2018年第四季度

 

第一部分  第四季度建筑企业注册情况

 

一、注册企业数量分布

根据统计数据,榆林市2018年第四季度(10-12月份)新注册建筑企业共94家。其中十月份新注册建筑企业26家,十一月份新注册建筑企业20家,十二月份新注册建筑企业48家。四季度建筑企业登记注册数量相对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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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册企业注册资本分布

根据统计数据,榆林市2018年第四季度(10-12月份)新注册建筑企业共94家。其中有10家没有明确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500万以内的26家,占比28%;注册资本500万至1000万的31家,占比33%;注册资本1000万至2000万的18家,占比19%;注册资本2000万至3000万的5家,占比5%;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的4家,占比4%。 四季度注册的建筑企业90%集中在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下,占的比重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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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册企业地域分布

根据统计数据,榆林市2018年第四季度(10-12月份)新注册建筑企业共94家。其中榆阳区注册有26家,神木市12家,府谷县11家,绥德1家,定边3家,靖边县6家,子州2家,清涧1家,横山4家,佳县4家。新注册企业地域数量与当地经济发展存在一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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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注册企业经营范围分布

根据统计数据,榆林市2018年第四季度(10-12月份)新注册建筑企业共94家。按照其经营范围,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类。其中经营范围中包含市政工程的有81家,包含园林绿化的有53家,包含安装工程的有61家,包含装饰装修工程的有39家,包含房屋建筑工程的有53家,包含矿山工程的有71家。每个建筑企业其经营范围涉及到工程建设的多个类别,多个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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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四季度施工项目招投标情况

 

一、工程项目数量分布

根据统计数据,榆林市2018年第四季度(10-12月份)公布中标工程项目共122个。其中十月份公示中标工程项目54个,十一月份公示中标工程项目28个,十二月份公布中标工程项目40个。第四季度的中标工程项目量比前三季度的项目量均要高出不少,反映出建筑企业第四季度招标情况上涨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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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项目金额分布

根据统计数据,榆林市2018年第四季度(10-12月份)公布中标工程项目共122个,金额4.7亿多元。其中十月份公示中标工程项目金额23748万元;十一月份公示中标工程项目13332万元;十二月份公布中标工程项目10198万元。四季度每个工程项目平均金额为385万元,同季度中相比,十一月份项目工程平均金额高达为476万元。纵向相比,第四季度的中标项目金额总金额远远高出其他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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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项目类别分布

根据统计数据,榆林市2018年第四季度(10-12月份)公布中标工程项目共122个,金额达4.7亿多元。工程项目主要集中在4类,其中市政工程108个,占比89%;房屋与装饰工程5个,占比4%;园林绿化项目6个,占比5%;安装工程3个,占比2%。和其他三个季度一样,四季度工程项目仍然主要集中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这类工程占总项目数量比例为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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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程项目中标人及中标候选人分布

根据统计数据,榆林市2018年第四季度(10-12月份)公布中标工程项目共122个,金额达4.7亿元。湖南省建筑企业作为中标人及中标候选人的有1家,榆林市区建筑企业作为中标人及中标候选人达145家,西安建筑企业作为中标人及中标候选人20家,绥德县建筑企业作为中标人及中标候选人11家,府谷县建筑企业作为中标人及中标候选人74家,吴堡县建筑企业作为中标人及中标候选人20家,神木市建筑企业作为中标人及中标候选人4家,定边县建筑企业作为中标人及中标候选人5家,子洲县建筑企业作为中标人及中标候选人5家。四季度工程项目中标人及中标候选人基本维持地缘优势,当地企业参与投标并且中标较多,对于一些大型工程项目不乏西安、湖南建筑企业参与投标并中标。不过,仍有部分地方,工程项目较多,当地的中标人及中标候选人相对较少的情形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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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在招投标过程中律师服务的重要性


招投标阶段是建设项目的起始阶段,具有基础性、关键性作用。因此,在招投标阶段专业律师的作用不容忽视。2019年1月3日,《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正式发布,关于招标中相关的规定也进行了一些修改,现就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中招投标相关规定的部分变化提供以下解读,以供建筑企业在实务处理过程中作为参考:


一、实质性内容的认定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在司法解释二中明确规定了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属于《招标投标法》46条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21条规定的实质性内容。


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必然会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如果双方当事人另行签订的合同背离了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


二、变相降低中标合同工程价款的规定

在实务中,经常会出现在中标合同签订后,又另行签订了施工合同,变更了中标合同的工程价款的情形。实践中,对于变更的形式多种多样,有些属于自愿行为,有些属于招标人基于强势地位的单方行为,如何认定在认定中存在着很多的问题。

新颁布的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中,关于变相降低中标工程价款的认定做了明确列举。如: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麸承建房产、武昌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务等均丞变相降价。

当出现上述情形,可以请求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按照中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


三、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新颁布的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中,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为办理审批发包人故意不办理或者拖延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不属于必须招标工程进行招标的规定

对于不属于必须招标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后,工程价款如何结算,司法解释一中没有进行规定,实务中,有很大的争论。

新颁布的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九条中明确规定了不属于必须招标工程进行招标的法律后果。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